薛大成举报”延安子长市李民合伪造证据、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判决

来源: 陕西和谐法制网 发布时间: 2021-02-02 23:31:45


举报人: 薛大成,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 族,身份证号:61062319661207013X,住子长县瓦窑堡镇齐家湾社区齐家湾小区098号,联系电话:13369293925 /13772288970。

被举报人: 李民合,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0623196001200118,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后桥村民委员会水沟坪村,联系电话:1389111399。
举报事实:
李民合伪造证据、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判决致举报人无家可归的违法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间,李民合将其建的位于子长县瓦窑堡镇水沟坪村胶泥孤四间两层楼房卖给我,2006年6月间我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长期住院治疗、智力、听力、视觉均造成严重后遗症,已不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此期间李民合伪造《退房协议》一份,玖万元欠条一张,还有我支付欠款未收回的13000元条子,李民合以与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子长县法院。
法院在举报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未告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或兄弟姐妹)参加的情况下,就对该案进行审理,完全不顾申请人不能正确表达观点,不能清楚说话的情况下,让申请人出庭应诉,又在没有见到双方购房合同的情况下,仅凭李民合提供的《退房协议》、玖万元欠条两个虚假证据,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5)子长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判决举报人支付李民合购买房款220000元。后以该生效判决强行将举报人的房屋执行给李民合、致举报人无处居住。
2020年9月29日,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民合提供的证据《退房协议》中我的签字是虚假的;2010年10月15日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民合提供的“玖万元欠条”中我的签名也是伪造的,上述两个关键性证据均是李民合伪造的证据。
我因交通事故造成二级伤残,失去了自理生活能力,妻离子散,又因李民合捏造证据、提供伪造的退房协议及欠条,骗取法院的判决书,致我房屋被强制执行,无处安身,特此举报李民合伪造证据、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判决致举报人无家可归的违法行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有关领导重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 薛大成
2021年1月
 

责任编辑: xasq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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