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25年全省集中推进的16件群众身边具体实事》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消费品产品质量监管,商洛市商南县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产品集中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农村消费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商南县富水镇某五金电料门市部销售“三无”金属包覆燃气软管案。经核查,富水镇该五金电料门市部销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金属包覆燃气软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3月13日,商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2:商南县青山镇某佳商店销售超过限用日期杀虫气雾剂案。4月9日,执法人员在青山镇某佳商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劲跃牌、鲁鹏国际牌杀虫气雾剂已超过限用日期,限用日期分别为2025年2月18日、2025年3月15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5月8日,商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3:商南县城关街办某杜五金批发部销售的标识不全扎带案。经查,商南县城关街办某杜五金批发部销售的标识不全工业扎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4月8日,商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4:商南县过风楼镇某轩商店销售的失效空气清新剂案。5月29日,执法人员在过风楼镇某轩商店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蓝婷风影牌空气清新剂(桂花香型)已失效,有效期至2023年3月16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6月16日,商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5:商南县金丝峡镇某高速服务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案。6月3日,收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我县金丝峡镇某高速服务区停车休息时,在服务区便利店购买一部便携式车充,不能正常使用。经查,该IZNC牌智能车充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4943-2011,该标准已于2023年7月31日废止。服务区便利店共购进25部,货值625元。已销售涉案“IZNC牌智能车充”12部,剩余13部。6月25日,商南县市场监管局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办案,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依据《陕西省市场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陕西省市场局首违不罚、减轻处罚清单》等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处货值1.25倍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