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商洛市山阳县民政局将对登记的社会组织实施2025年度检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及时作出初审结论、完成初审工作。请各社会组织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于2026年5月31日前通过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报送县民政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对象
2025年6月30日前批准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2025年度年检。
二、时间、程序和内容
(一)时间
参加2025年度年检的社会组织应于2026年3月底至5月31日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进行填报。报送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资料。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程序
1.线上填报
各社会组织登录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后,按照《年检系统操作指南》(详见附件1)进行线上填报。
2.打印报告书
全部信息填报完成后需要保存,并打印完整的《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简称《报告书》)一式二份,根据《报告书》要求用印并签字。
3.提交审核
社会组织《报告书》由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当按其规定执行。社会组织将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报告书》首页及《承诺书》上传至系统指定位置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线上审核。
4.审核通过
登记管理机关对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填报内容进行审核,结合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给予“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果。
5.公示结果
2025年度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通过审核后,统一公示。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将重新确定年检结论。
6.换证盖章
(1)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在提交纸质资料时,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县民政局加盖年检结果证章。
(2)登记证书到期的前往山阳县行政审批局换发新证。
(三)内容
1.社团(按照规定表格填写):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按章程换届情况、退(离)休和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违规收费行为、经费管理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重大事项报备情况等。
2.民非(按照规定表格填写):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人员管理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三、报送纸质材料
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线上审核通过后,应于5月31日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通过年检系统打印的《社会团体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二份;
2.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3.2025年度工作总结和2026年度工作计划;
4.持相关材料到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2025年度财务审计,并形成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两份);
5.未参加2024年度检查、2024年度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社会组织需提交整改报告。
6.2025年度在乡村振兴、服务高质量发展等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亮点工作的,可形成专项书面报告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四、年检结论审查标准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县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况从轻或免予处理。社会组织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
1.年检中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下述第2项、第3项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轻微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5)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6)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党政领导干部(含离退休)在社会团体中兼职未按规定报批报备的;
(7)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8)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规举办论坛、研讨会的;
(11)2025年度因违法违规事项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被管理职能部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12)拒不接受、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13)未在年检规定时限内补正年检材料的;
(14)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3.社会团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3)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活动的;
(4)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情形、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中发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存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形的,依法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
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注意事项
(一)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社会组织应当对年度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负责,并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三)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社会组织加强日常监管,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或者根据举报发现年度工作报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视情节轻重,予以对应的处置处罚。
六、地址及咨询方式
(一)年检系统(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平台)登录网址:http://org.saxmz.gov.cn/web/login;
(二)年检书面材料受理地址:山阳县民政局204办公室;
(三)联系电话:年检业务咨询:09148382738;技术咨询:0298545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