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商洛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商洛市人大常委会对《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商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四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确保各项制度与8月15日生效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要求精准适配、一体贯通。
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典。此次涉及修改的四部地方性法规分别于2018年、2020年、2022年和2024年制定实施,与生态环境法典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规定联系紧密。经逐条对照核查,部分条款在立法依据、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方面与生态环境法典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此次修改严格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保持法规总体框架和制度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个别条款进行必要调整。
据了解,《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重点围绕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和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修改,将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立法依据,规范有关部门职责表述,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增加备用水源和跨区域集中供水相关规定,落实水源地、地下水补给区等重点区域风险防控要求,并提高对违规设置排污口、供水水质不达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提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商洛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重点围绕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修改,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内容,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度,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等制度衔接,实现与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相统一。
《商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重点围绕推进绿色发展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进行修改,在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中增加“系统治理”“绿色发展”等内容,明确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中的节能降碳要求,进一步理顺生态环境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在水污染防治、城市排水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城市排水管理更加科学规范。
《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点围绕完善立法依据和基本原则、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强化源头防控、加强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修改。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信用评价等监管机制,聚焦燃煤和工业污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扬尘污染、农业污染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重点领域,进一步细化防治措施,完善相关处罚条款,强化按日连续处罚、信用惩戒、行刑衔接,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威慑力。
据了解,此次法规修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在法规修改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集中清理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法规清理,广泛征求市水利、卫生健康、公安、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建议,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论证,形成修改决定草案。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6月23日-24日商洛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修改决定和修改后的法规文本于7月30日正式对外公布。
此次四部地方性法规集中修改,是商洛市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健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提升依法治污、依法监管、依法保护能力,为持续筑牢秦岭生态安全屏障、推动商洛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