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明确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认依据
《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二、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名单
依据上述规定,商洛市生态环境局设立的下列派出机构,自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三、执法权限
上述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责任。
(一)现场检查;
(二)查封、扣押;
(三)代履行;
(四)行政处罚。
四、执法依据
上述派出机构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确认的各派出机构,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持证亮证执法。
(三)凡未经本公告确认的机构,不具有以自己名义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特此公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