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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2020年03月25日 09:31  西安商情网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冯延河

  为了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2015年12月7日,中央政法委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此后在执行过程中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具体的规范,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依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一、 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社会和劳动保障部等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规定在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司法救助。明确了司法救助的对象刑事被害人。2015年12月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 试行 >》规定: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对象,只能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涉法涉诉信访人(我的理解这里所指的涉法涉诉信访人,仅仅是受害方)”,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才可以救助。

 二、 检察机关内部部门间的分工

  201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4条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第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三)发放救助金;(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国家司法救助的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协助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故此检察机关内设部门间的责任非常明确。

  201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各部门的职责也明确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救助申请、提出救助审查意见和发放救助金等有关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负责给予其他方式救助等有关工作。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检察等办案部门要增强依职权主动救助意识,全面掌握未成年人受害情况和生活困难情况,对需要支付救助金的,及时交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按规定办理;对需要给予其他方式帮助的,及时交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按规定办理,或者通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介入。

  三、存在的问题和一些建议

  1、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资金保障方面,按照规定司法救助资金由案件所在地财政负责,检察机关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报预算。现检察机关,财务归省市,实际工作中无法报救助资金的预算。只能靠和同级党委政法委协调解决。

  (2)内部职责方面,各部门各自为政,互相配合不好,办案部门不告知需要救助且符合救助的受害人,刑事申诉部门不掌握情况无法受理,上级考核中,总会有一定的救助件数任务,刑事申诉部门为完成考核指标,盲目扩大救助对象、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多次救助等现象时有发生。

  2、几点建议

  (1)严格履职,使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一)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二)申请。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对该救助的,按规定给予及时救助,特别是对符合以8种情形的未成年人要全面开展救助(一)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三)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四)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五)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

  此外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要及时按规定给予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2)考核监督方面,要建立科学的考核监督机制。不能盲目追求数字,要建立鼓励积极按照规定,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实实在在搞好司法救助,通过司法救助工作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关护特殊人群,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六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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