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院第二检察部 呼小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即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也包括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此类犯罪后果的不可控性,决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往往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律规定的调整、修订,这类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现通过对我院2017-2019年度办理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进行分析,防微杜渐。
一、受案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622件,其中危险驾驶案557件,交通肇事案60件,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案2案,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案2案,非法持有宣传恐怖主义物品案案1案,占同期受案数的65.4%;
2018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483件,其中危险驾驶案431件,交通肇事案48件,非法买卖、持有枪支案2案,放火案1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1案,占同期受案数的57.0%;
2019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685件,其中危险驾驶案630件,交通肇事案51件,涉枪、涉爆案4案,占同期受案数的60.0%;
(二)主要特点:
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始终处高发态势。受案总数居高不下,主要表现在危险驾驶案、交通肇事案多方、高发,占同期危害公共安全案总数的99%左右。
2、涉枪、涉爆、放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3、轻微、过失犯罪占主导地位,总体公共安全形势稳中向好。从我院三年来办理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看,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轻微、过失犯罪占绝对主导地位。
4、公共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近3年,我院办理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虽未发生造成群死群伤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重特大案件,但危害后果不容忽视。交通肇事案高发,致使多少家庭支离破碎,给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严重的社会负担。
5、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出现新苗头。随着网络发展,出现非法持有宣传恐怖主义物品个案,亦出现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的以其他非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给防范、打击此类犯罪带来一定困难,潜在的安全风险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发案原因分析
1、自从《刑法》修正案将危险驾驶案列入刑法打击范围后,该类犯罪始终处我院受案数第一位。一方面是由于交管部门从时间跨度、地域范围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导致案件数量始终在高位运行;另一方面是因属轻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刑罚的震慑作用有限。三是不诉率、缓刑率偏高,犯罪成本低,打击效果未充分显现。
2、交通肇事案是我院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类型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人口不断向城市聚集,造成道路拥挤、加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但驾驶员技术普遍不扎实,经验不足,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行人安全防范意识薄弱,不能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随意横穿马路;过马路时没有做到认真观察、避让来往车辆;对小孩、老人等特殊人群疏于照顾等,这些都是导致交通事故高发的诱因。
3、从我院3 年来办理的涉枪、涉爆案件看,涉案枪支主要是通过网络购买的气枪,涉爆物品主要是为采石购买、储存的黑火药。网络贩卖枪支隐蔽性强、查获难,黑火药制作技术低、原材料易采购,均给有效防控、打击带来一定难度。
三、对策及建议
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抑制高发态势,减少和防止该类案件的发生,需打防并举,综合治理:
1、防范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如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一方面要加强源头治理,强化驾驶员培训考核,车辆性能检测,切实做到安全、文明驾驶。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增强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另一方面要保持高压态势,尤其是针对危险驾驶案高发的形势,要严格依法打击,视情节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突出打击的重点,对有造成事故、无证驾驶、驾车逃逸等情节的要从严打击。
2、涉枪、涉爆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要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防患于未然。针对网络贩卖枪支的现象,要加强网络巡查,信息互通,深挖细查,坚决打击制枪源头。同时要加强危爆物品管控,切实规范资质审查、申领、使用、保管等各个环节,防止危爆物品非法流入社会。非法采石、采矿往往无法通过正当渠道获得炸药、火药,因此要特别加强对此类场所的管控,防止其非法购买、使用、储存危爆物品,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3、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我区虽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但采矿、化工、危爆物品运输等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依然存在。因此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落实,把安全放在首位,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把不稳定、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